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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為陳龍故意殺人案 。本案是一起複雜的刑事案件,出現了“ 一案兩凶”,究竟誰是真凶,是陳龍,還是王淵,或者二者均不是,而是另有第三人?下麵我們具體來看:
難度:偏難
答題模式:問答模式
考點:證據裁判原則,訴訟程式問題,死刑復核問題
案情: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王飛因涉嫌搶劫罪被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王飛向看守所民警揭發同一監室的陳龍涉嫌強姦殺人的犯罪行為。王飛和陳龍羈押在同一監室,陳龍家裏窮,王飛經常在生活上照顧陳龍。於是陳龍對王飛心存感激,兩人成為無話不談的好朋友。有一天夜裏,陳龍告訴王飛,他在很多年前曾經殺過一個女孩,並描述了殺人的詳細過程,還讓王飛發誓不告訴任何人。
陳龍,男,現年27周歲,北京市人,無業。因犯盜竊罪被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現在北京市第一監獄服刑。經偵查人員訊問,陳龍對2007年5月6日在某區黑山路強姦殺人案予以供認,並承認將這件事告訴了王飛。偵查人員經進一步偵查發現,北京市某區黑山路強姦殺人案已於2 0 1 4年7月破案,罪犯王淵已被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現在北京市第一監獄服刑。偵查人員調取了王淵強姦殺人案的一審、二審案卷材料。根據王淵強姦殺人案一審、二審案卷材料,證明如下事實:被告人王淵,男,1978年11月5日生,北京市人,無業。因犯集資詐騙罪於2014年6月7日被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一審判決後,被告人王淵主動交代自己還有其他重要犯罪事實,並以此為由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王淵供述的其他犯罪事實進行了調查核實,王淵供述了他於2007年5月6日晚9時許在某區黑山路將一名女子強姦殺害的事實。鑒於王淵另有重大犯罪嫌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對王淵的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某分院通知公安機關對王淵強姦殺人案補充偵查。在偵查期間,根據王淵的供述並在其指認下,公安機關在某區黑山路的小樹林裏挖出了被害女子的屍體。現場勘驗發現,屍體埋藏在一棵樹旁,樹上有人為刻畫的標記。現場提取了被害人綠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裙、棕色高跟鞋的碎片,身邊有一棕色小手提包。經法醫鑒定和戶籍查詢證明,被害人王娟,女,22 周歲,身高1.66米,死亡時間為2007年左右,死因為頸部因外力擠壓窒息而亡,無其他致命傷痕。偵查期間收集到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和疑解、證人證言、被害人屍體、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屍體檢驗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某分院追加起訴被告人王淵犯強姦罪、故意殺人罪。2 0 16年4月5日,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淵案作出判決:檢察機關指控的強姦罪,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因《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將王淵集資詐騙罪改判為無期徒刑;被告人王淵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淵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他並沒有實施強姦殺人 ,之所以供述強姦殺人是因為原審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後,為了拖延死刑判決生效的時間,而故意編造的犯罪。強姦殺人的犯罪事實是一個叫陳昏的同監室的人告訴他的。王淵供述以下事實:“當集資詐騙罪原一審被判處死刑後,我非常害怕,我不想死,但也沒有其他辦法。同監室的陳昏,平日和我關係不錯,看我情緒很低落,就告訴我一個救命的辦法,並說以前他一個獄友就是這樣救了一命。他說,既然集資詐騙罪是事實,不可能改變,現在唯一的辦法就是'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爭取立功。我說,我也沒有什麼案件線索呀。他說,我告訴你一個案件線索,你就說是你自己幹的,這樣你的案件就會被發回重審,爭取拖一段時間,時間長了如果公安機關查不清楚,你的案件就會改判,也就把命保住了。我當時想,反正已經被判了死刑,也沒有別的辦法,乾脆就按他說的辦,碰碰運氣。陳昏告訴我說,你要記清楚我告訴你的每一個細節,這樣才能不被公安機關識破,千萬不要告訴任何人是我告訴你的,否則你就沒命了。陳昏就告訴我在某區黑山路強姦殺人的案件。(該強姦殺人事實和上述陳龍告訴王飛的強姦殺人事實基本一致,重複的地方在此不作重述。只有個別地方不一致:陳昏沒有告訴王淵作案人的姓名。強姦後,發現被害人死了,自己就到附近廢品收購站偷來一把鐵鍬,將屍體埋在一棵小樹旁,並在小樹上做了一個記號,以便日後來祭奠贖罪,事後又把鐵鍬放回了廢品收購站。)”。“我問他你怎麼知道,他說這是一次一個朋友喝醉了酒說的,自己也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我就按照他說的熟記在心。在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我所說的,都是按照陳昏告訴我的說的。現在一審將我的集資詐騙罪改為無期徒刑,我死不了,就不想承認強姦殺人罪了,這的確也不是我幹的,我確實沒有實施過強姦殺人行為。”
在第二審審理期間,檢察機關對王淵的供述進行了補充偵查,訊問了陳昏,詢問了同監室的其他證人。陳昏始終否認告訴過王淵強姦殺人的事情,說自己根本不知道有這樣的案件,也從未到過現場,怎麼會知道那裏有強姦殺人的事情。其他證人也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鑒於補充偵查期間沒有收集到有效的證據證實王淵的辯解。2016年12月7 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淵集資詐騙罪的判決,改判被告人王淵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數罪並罰,決定對被告人王淵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本判決亦為死刑核准判決。
陳龍供述自己在某區黑山路強姦殺人犯罪事實後,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陳龍父親陳昏原來就是在王淵集資詐騙、強姦殺人案中王淵提到的陳昏。王淵說是陳昏告訴他強姦殺人的事情。陳昏,男,1960年11月5日生,北京市人,無業。2013年5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現在北京市第一監獄服刑。系陳龍父親。
公安機關在提訊陳昏過程中,陳昏否認幫助兒子陳龍掩埋被害人屍體,也不承認告訴過王淵強姦殺人的事情。雖經多次訊問,陳昏始終予以否認。公安機關在偵查陳龍強姦殺人案中,陳龍在現場準確指認出屍體掩埋地點和樹上做的記號。在對被害人照片辨認中,陳龍準確辨認被害人生前的照片。除上述證據外,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未收集到其他有效證據。
問題:
1 .在審判期間,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立功的事實如何證明?被告人王飛是否構成立功?
答:
(1)王飛構成立功。在審判期間,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被告人是否構成立功情節,應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舉證責任。
(2)王飛的行為構成重大立功。本案中,儘管王飛揭發陳龍涉嫌強姦、故意殺人犯罪尚未進入審判階段,但的確發生了犯罪,而且被揭發人陳龍也承認自己實施了強姦殺人行為,通過現場指認、對被害人辨認等證據,可以認定刑事案件成立,屬於《刑法》規定的查證屬實的範疇,查證屬實不一定等於被告人已經被判處刑罰。王飛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構成重大立功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 .根據本案交代的事實和證據,對陳龍涉嫌強姦殺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評判。
答:(1)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人陳龍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根據現有的證據首先可以確定的事實是,被害人王娟被殺害的事實,刑事案件已經成立。證明被害人被殺害的證據有:現場勘驗筆錄、屍體檢驗鑒定意見等,以上證據可以證明,被害人是被他人勒頸致窒息死亡,非自然死亡 ,究竟被害人是否遭到強姦,抑或搶劫 ,從現場收集和獲取的證據,無法斷定。根據案件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本案涉嫌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有兩個人 :陳龍和王淵。但可以排除二人之間共犯的可能性,因為二者根本就不認識,也沒有二人共同作案的證據。那麼,可以合理推出二人之中至少有一人是被冤枉的。
認定陳龍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有 :一是被告人陳龍的供述。從現有的證據,沒有發現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可以推定被告人系自願供述。該證據屬於直接證據,但僅憑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適用口供補強原則。二是證人王飛的證言。證人王飛聽陳龍給他講述自己強姦殺人的犯罪事實。本證據屬於傳來證據,證明力較弱。王飛為了減輕處罰,爭取立功,不能排除有作偽證的可能性。綜合衡量該證據的來源、時間、地點、與被告人的關係以及被告人陳龍的供述等情況,不能將王飛的證言作為直接證據,只能作為間接佐證之一。三是被告人陳龍對現場的辨認筆錄。應重點審查辨認筆錄製作的合法性、辨認錄音或錄影的真實性等確保辨認程式合法和真實,在排除不正當暗示、教唆或串供等情形,現場辨認筆錄合法、真實的情況下,被告人能夠準確指認犯罪現場,指出隱蔽性很強的證據。本證據作為客觀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但單憑本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強姦、故意殺人。四是被告人對被害人照片的辨認筆錄。如果能夠證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作案前並不認識,而被告人能夠準確辨認出被害人的照片,可以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接觸過。被害人辨認筆錄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五是現場勘驗筆錄、屍體檢驗鑒定意見。這些客觀證據與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證。綜合判斷上述證據,足以認定,本案證據已經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存在合理懷疑,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被告人陳龍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
(2)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構成強姦罪。證明被告人強姦罪的證據有 ;被告人的供述、證人王飛的證言 ,這些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構成強姦罪。理由:一是認定被告人實施強姦罪事實上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儘管有證人王飛的證言,但該證言屬於傳來證據,其來源於被告人的陳述。二是本案就被告人強姦行為,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3 . 根據本案交代的事實和證據,對王淵故意殺人案進行評價。如果王淵故意殺人案被確定為錯案,司法人員應否承擔司法責任?說明理由。
答:
(1)就重審一審中,認定王淵故意殺人罪,法官、檢察官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司法人員不應當承擔司法責任。在重審一審中,認定王淵故意殺人案的事實和證據有 :一是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淵承認自己強姦殺人犯罪行為。本供述為王淵自願供述,不存在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行為。二是現場勘驗筆錄、屍體檢驗鑒定意見和被害人衣著、錢包等物證。根據王淵的供述,偵查人員發現了被害人屍體,進行了屍體檢驗鑒定,現場提取了被害人相關衣著、提包等物證。這些證據印證了被告人的供述。三是被告人現場指認筆錄。被告人能夠準確指認犯罪現場,進一步印證了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根據本案證據,被告人的供述為直接證據,其他客觀證據基本上印證了供述的真實性,不存在刑訊逼供、誘供、辨認暗示等違法取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重審一審中,證據收集和審查存在的不足在於,應當查明被告人王淵在案發期間是否在案發現場出現,應當讓其對被害人生前照片進行辨認。如果將所有這些事實相關證據進行收集、查證,可能就會發現本案的疑點,避免出現過分依賴被告人供述,一旦供述有假或者被告人翻供,容易造成錯案。
(2)重審二審中 ,認定王淵構成故意殺人罪 ,辦案人員存在重大過失,應認定為錯案 ,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重審二審中,上訴人王淵翻供,並且說明了翻供的原因,該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上訴人王淵翻供的情況下,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重審一審認定被告人王淵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關鍵證據是被告人的供述,也就是說,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唯一直接證據就是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證據都是間接證據,都是對被告人供述的補強證據。重審二審期間,被告人否認有罪供述,本案的唯一直接證據已經不存在了,其餘的都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的運用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重審二審中 ,偵查機關對王淵辯解稱是陳昏教唆其供述強姦殺人犯罪行為予以了調查核實,儘管陳昏不予承認 ,但這並不能證明王淵翻供就是假的,這一事實仍然處於真假不明狀態。重審二審中,在上訴人王淵翻供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的情況下,其他間接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遺漏很多間接證據,間接證據鏈不具有閉合性,而且間接證據指向不明確。
本案屬於錯案,重審二審相關司法人員存在重大過失,應該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4.今如果發現王淵故意殺人案確有錯誤,應如何處理?
答:如果發現王淵故意殺人案確有錯誤,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規定,王淵故意殺人案是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提起再審的主體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考點梳理:
1 .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是行使辯護權的主體,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 .關於證據裁判原則。
根據《刑訴解釋》第69條的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這就是證據裁原則的法律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何種犯罪以及罪行的輕重等都必須以證據作為認定的根據,不得依靠主觀猜測、判斷和推定。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是分析和認定本案的關鍵問題之一。
總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證據種類之一,對於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偵查破案有效的、快捷的途徑,及時獲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有利於及時查明案件事實 ,有利於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